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司預付卡業務管理,防范支付風險,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以及為社會各界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易購卡,是由江蘇大眾書局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發行,購買人交付一定貨幣資金購買的,在電子介質上存儲了預付價值的支付憑證。易購卡分為固定面值卡和可充值卡兩種。
第三條 發卡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等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依法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條 發卡機構、購買人、特約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相關規定。
本章程所稱發卡機構,是指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
本章程所稱購買人(也稱持卡人),指使用貨幣資金購買易購卡用于支付的單位和個人。
本章程所稱特約商戶,是指與發卡機構約定,接受易購卡進行交易的單位。
第五條 易購卡面向個人及單位發卡,存儲介質為磁條卡。
第二章 申領、使用和有效期
第六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卡達到 1 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本章程所稱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件、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文、登記證書或其他能證實其合法真實身份的證明等。
第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000 元以上,個人一次性 購買預付卡 5 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采用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預付卡的,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購卡人名稱應當一致。
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第八條 我司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開立備付金賬戶,該賬戶用于接收購卡、充值資金,我司備付金賬戶信息如下:
乙方開戶行: 農行南京秦淮支行
乙方戶名: 江蘇大眾書局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
賬號: 10113001040211908
第九條 持卡人可憑易購卡在特約商戶進行交易,使用范圍以易購卡網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約商戶的店內明示為準,交易即時扣除預付價值。發卡機構有權調整特約商戶及在特約商戶內的使用范圍。
第十條 基于持卡人聯機交易打印的憑證和/或憑易購卡磁條卡號等電子數據而辦理的各項交易所產生的信息記錄之一或全部均屬于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第十一條 易購卡一經售出不可退換包括面值的調換(卡片損壞除外),不能取現,不能兌換現金,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條 易購卡分為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易購卡是指易購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易購卡。不記名易購卡是指易購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易購卡。
第十三條 單張記名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
預付卡資金限額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四條 記名易購卡丟失后可掛失,沒有期限。不記名易購卡丟失后,不掛失。購買人的易購卡毀損無法交易的,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在發卡機構指定場所辦理更換。
不記名易購卡有效期:自開卡之日起三年。
第十五條 不記名易購卡不可贖回。記名易購卡可在購卡 3 個月后辦理贖回,贖回時,持卡人應當出示易購卡及持卡人和購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理贖回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購買的記名易購卡,只能由單位辦理贖回。
第十六條 易購卡贖回應當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由發卡機構將贖回資金退至原購卡銀行賬戶。用現金購買或原購卡銀行賬戶已撤銷的,贖回資金應當退至持卡人提供的與購卡人同名的單位或個人銀行賬戶。
單張易購卡贖回金額在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現金。
第三章 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十七條 購買易購卡不收取卡工本費。
第十八條 易購卡毀損可免費更換新卡。
第十九條 不記名易購卡逾期,自次月起每月從卡內余額扣取逾期賬戶管理費,按卡內余額10%、最低2元,每月扣取,直至卡內余額為零。
第四章 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的權利
(一)發卡機構,有權要求購買人按規定提供個人、單位的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
(二)對于違反本章程使用易購卡的,發卡機構有權暫停該易購卡的使用。
(三)發卡機構為購買人提供的各種免費增值服務,發卡機構有單方終止的權利,且無須事先征得購買人同意。
(四)因供電、通訊、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持卡人使用易購卡受阻的,發卡機構可以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因此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發卡機構的義務
(一)發卡機構應當書面或通過易購卡網站等提供易購卡使用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二)發卡機構應當按約定通過有關渠道為持卡人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電話服務。
(三)發卡機構應依法對購買人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或購買人與發卡機構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發卡機構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易購卡提供延期、激活、損壞換卡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購買人的權利
(一)購買人享有按規定使用易購卡的權利。
(二)購買人有權知悉易購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及標準。
(三)購買人對易購卡交易有疑問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機構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三條 購買人的義務
(一)購買人應當向發卡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明文件購買預付卡。
(二)購買人未妥善保管易購卡,導致易購卡遺失、滅失的,應當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三)購買人對易購卡保管不善,導致他人冒用易購卡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第五章 交易、財務糾紛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辦理易購卡發行業務活動獲得和產生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至該易購卡實收人民幣資金全部結算后5年以上;辦理易購卡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業務活動獲得和產生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至該業務活動終止后 5 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 購買人在特約商戶持易購卡消費所購商品如遇質量問題,可通過特約商戶與發卡機構聯系,進行退貨交易。
第二十六條 購買人在特約商戶持易購卡消費所購商品如需調換,在不影響商品二次銷售的前提下,可直接在特約商戶處進行調換。
第二十七條 購買人如果對過期管理費存在疑問,可向客戶服務部查詢或投訴,客戶服務部應當從接受投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答復??头娫?00-828-8008。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承諾有資質并有能力完成本章程約定事項,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慣例執行,如發卡機構與購買人另有約定的,遵從雙方約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發卡機構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蘇大眾書局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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